• 786213728/2024-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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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7
  • 2024-04-07
二七政(复决)字〔2024〕124号

申请人:**,男,19*3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木来办*。联系地址:郑州市文化路*6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该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延期审理通知书,该案件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回复,处理被投诉举报问题。

申请人称:

2023年上半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没有作出任何回复,没有处理被投诉举报问题,现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履行行政复议监管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收到申请人信件后,已与其进行联系。

**于2023年4月9日向我局投递举报挂号信,举报内容为反映北京网*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给申请人进行交费招聘找工作时收纳服务费但不服务事宜。我局时任办公室副主任***2023年4月已与申请人联系并做出电话答复:1、北京网*河南分公司登记机关为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金水区,其所反映的问题超出我局管辖范围;2、其所反映的向北京*八郑州分公司交费招聘找工作不服务事宜,经了解,申请人购买的应是网站平台的广告投放和使用权,购买人可自行在平台上发布消息,申请人所反映事项不在我局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反映事项,我局已进行答复,申请人称我局不作为的情况不存在。

二、对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在郑州智慧信访平台向我局信访反映相关事宜,我局已经依法对其进行答复。2023年11月29日我局信访法制科工作人员收到案件信息后,迅速与信访人**电话联系,了解并核实相关信息。在与信访人多次沟通中,信访人均拒绝配合提供信访案件相关情况,态度蛮横,辱骂工作人员,称已经向人社局寄过举报信,若想了解案件情况需向人社局了解。经向我局时任办公室主任***了解得知,我局办公室已经于2023年4月已经向**电话做出答复,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我局信访科工作人员经向五八同城工作人员了解到,需进一步提供涉及纠纷公司名称、业务人员姓名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核实情况。多次沟通中申请人**均拒绝提供任何信息,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作出答复并于2023年12月1日在智慧信访平台办结此案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述我局未答复、不作为是不存在的,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北京网*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给申请人进行交费招聘找工作时收纳服务费但不服务事宜。被申请人收到该挂号信后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并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亦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

本机关认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本案中,因申请人反应的相关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亦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但是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五日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7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