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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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6
  • 2024-04-16
二七政(复决)字〔2024〕127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江苏省新沂市碧桂园大都会。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结果,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短信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购买由‘郑州市二七区*禾百货商行’销售的‘【首单直降】拍1发10丸京都乐显扬牛确安宫丸中老年健康心脑血管’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产品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因此该涉案产品为假药,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通过挂号信:XA73032615532寄送《投诉举报书》,信件于2024年2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电话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却告知还未到告知的时间,于是申请人拨打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还没有半个小时就接到被声请人的回电及短信告知书。《短信告知书》称“……该商行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已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从该商家发货快递单清晰可见该商家就在该地区经营,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被申请人如此敷衍了事,我不知道商家公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底气是不是从这来的。希望贵政府妥善处理,不要因为这种无良商家让消费者对贵宝地和和政府失去信心。不能因为该不良商家让贵政府维护的多年的形象遭受打击。2、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4、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通知: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5、《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特提出申请,请求二七区人民政府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进行行政作为,保护营商环境,惩治不法商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单位郑州市二七区*禾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的商品涉嫌违法一事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件后,立即对涉案单位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在注册登记地点经营,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该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二、申请人的复议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被申请人未对该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故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短信告知的违法。但被申请人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情况来看,被申请人实地对涉案企业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并不在该处经营,故于3月7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因涉案单位不在实际地址经营并且无法取得联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进行核实,仅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第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鉴于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已经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故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不具有管辖权。

第四、在被申请人将涉案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3月11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在之后向平台方通报了该情况,要求其对涉案商户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查义务,并对该案件进行了处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5日通过寄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其于2023年2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花费477.93元购买的郑州市二七区*禾百货商行销售的京都乐显扬牛确安宫丸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并进行了调查,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并未在注册登记地点经营,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将该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单位基本信息及列入异常情况截图、向平台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展开调查,鉴于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不具有管辖权,不是本法规定的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申请人于3月11日将办理结果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不具有管辖权是否清晰告知申请人,鉴于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故仅在此予以指出瑕疵,望被申请人在今后注意完善工作流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16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