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办事处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职务:副科级干部
*** 职务: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定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6420 5430141)向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请人于 2024年2月1日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最晚应于2024年3月5日作出答复,截止到今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对我办未在法定时间内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针对其复议申请,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二七政(复答通)字[2024]第137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铁路北福华小区物业在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福华北街社区留存的资料有: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
申请人***在2023年9月期间曾多次到社区了解物业服务相关情况,社区给予积极接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供***查阅,并对物业服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和答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检索查找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福华北街社区留存有: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合同及物业备案资料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由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开公示。我办为辖区居民提供热心规范的服务,申请人***来我办反映问题,我办把相关知悉的信息均已告知,申请的内容不存在不 公开。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铁路*福华街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备案资料。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福华街办事处于 2024年2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到二七区福华街街道办事处福华北街社区留存的资料有: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称合同及物业备案资料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由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开公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公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作出书面回复或告知,属未履行法定职责,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