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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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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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4〕146号

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福华街派出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的郑公二(福)行罚决字(2024)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4年1月7日,油漆厂西院公示的热力交换站施工当天,因为***妻子***和儿子**等人坐在施工的车棚内阻止施工,申请人主动出面给他们做工作,劝他们配合施工,而***儿子一直辱骂申请人和其他小区居民,在申请人说到如果一直阻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将阻挠人扭送公安机关,就在这时***出现就说“那你扭送我啊”,并不停挑衅,后申请人才走到其跟前把头伸给对方说“你那么厉害你打我吧”,就这样***就顺势往地上坐下去,再就躺地上,后来他还好好用坐起来,同时还恶狠狠地说“要施工除非给他埋了”。***这样做就是为了阻止油漆厂西院的暖气施工建设。在此之前他就阻挠了多次了。小区292户居民,仅有***等7户人反对,而且这7户还都是***纠集。事发本就是因为***阻挠施工,申请人是为了维护油漆厂西院居民的整体利益。况且,申请人的头仅是蹭到了***,根本不可能把他撞倒。***是就这申请人蹭那一下自己坐下来的,明显是碰瓷。然而,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于2024年3月6日却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对该决定不服,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答复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本案超因于被答复人所居住小区暖气交换站的建设,小区内居民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双方遂发生纠纷。被答复人与被侵害人先是有口角争执,说至情绪激动时,被答复人***用头顶被侵害人,被侵害人并未还手,也没有刻意躲避,而是维持对峙局面。被答复人持续头顶被侵害人,将被侵害人撞倒,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依法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答复人***认为小区内大部分居民同意该建设,认为***的反对属于不当阻挠施工行为。事实上,只要没有形成确定的建设决议,其他人有表达不同看法的权利。至于如何形成决议,则属于其他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被答复人***站在“多数人暴政”角度,认为自己师出有名,但法律绝对禁止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其用头顶他人并猛然用力的行为当然属于殴打他人行为。

二、答复人所作的行政处罚适当

(一)情节较轻

《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规定了殴打他

人情节较轻的处罚裁量标准,***的行为符合情节较轻标准。首先,被侵害人的伤害后果较轻。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一般都要求伤害后果较轻。本案中的被侵害人倒地,并无严重伤害后果,依法可认定伤害后果较轻;其次,被答复人的施害方式系用头顶他人,虽然存在猛然用力的情形,但与典型的拳脚等施害方式明显不同,其主观恶性不大;第三,本案系邻居因小区事务发生矛盾引发的,双方存在邻里关系,作情节较轻处理更有利手化解矛盾。综合全案事实,***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较轻,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二)程序合法规范

答复人对被答复人***依法传唤并履行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义务,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前告知,根据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依法进行复核,根据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伤情、监控视频等证据,依法认定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并已执行完毕。答复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规范。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所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适当,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7日,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建设热力交换站,因居民对此意见不统一,申请人在现场劝说反对居民,阻挠施工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将阻挠人员扭送公安机关。劝说过程中申请人***与居民***发生口角争执,申请人用头部顶撞***胸口,后用肩膀顶撞对方后对方坐地。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福华街派出所于当日接警,落实该案件为行政案件,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于2024年1月29日对该案进行了延期,于2024年3月6日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标准作出了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接报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受案到案经过、诊断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对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规定:1、情节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申请人***用头和肩膀顶撞对方,对方倒地,虽与一般的拳脚等施害方式不同,但从视频显示存在碰撞他人的事实,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并无严重伤害后果,依法可认定伤害后果较轻。因本案系邻居因小区事务发生矛盾引发的,综合全案事实,***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较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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