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1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事项,被申请人1月22日告知决定受理。受理为行政机关办理投诉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