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收悉。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针对同一事项,你已于2024年3月20日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重复提起。
综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