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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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6
  • 2024-03-26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15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1410103002024022667554*15)作出的受理结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此案件。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该受理是被申请人处理投诉案件的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经审查申请书内容,申请人又称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故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告知内容为:“经现场检查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已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告知内容未增加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也并未减少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与该告知结果无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6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