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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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6
  • 2024-03-26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15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告知的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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