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余杭区的线索移送函,被申请人调查后将情况告知申请人。该告知的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