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