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超期未告知行为违法。
经依法审查,申请人提及的举报事项系由本机关作出的二七政(复决)字〔2023〕2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决定书结果为:责令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办理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于2024年1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已履行本决定的告知义务。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告知举报的办理结果,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就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中的举报事项再次申请确认超期未告知行为违法,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