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的违法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将处罚结果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同时给予申请人应得的举报奖金。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