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30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调解邻里漏水问题处理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经依法审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三)调解民间纠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居委会不是行政主体。居委会是社区的基层组织,负责居民事务管理、社区服务和社区自治等工作,居委会的权力和职责通常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授权和监督,但是居委会没有权力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供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行为,以纠纷双方自愿为原则,并不凭借国家行政强制力的职权,而是行政机关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因未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当事人亦可通过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获得救济。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处于“居中第三人”的地位,开展的是调停、斡旋工作,并不涉及强制等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尚不构成行政复议法层面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