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12315告知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义务,该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