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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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1
  • 2024-04-11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17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 二七市监告字(2024)15-04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投诉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 请求为: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要求奖励举报人。由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举报的目的并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具有正当合理性。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义务,该程序性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该结果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处于“居中第三人”的地位,开展的是调停、斡旋工作,并不涉及强制等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尚不构成行政复议法层面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1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