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按期回复投诉举报,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4年3月15日、21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因申请人提供地址拒收邮件、电话无法联系,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