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大学路派出所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后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收悉。
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制作发放的户主姓名为***的户口簿。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受理阶段需要认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经审查证据材料,《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终6182号》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申请人系***前妻。而案涉户口簿的户主***系***母亲。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制作发放案涉户口簿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