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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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5
  • 2024-04-25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19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大学路派出所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后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4月25日收悉。

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为***制作发放的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受理阶段需要认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经审查证据材料,《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终61*2号》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申请人系***前妻,***系***非婚生子。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为***制作发放身份证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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