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作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