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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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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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21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作出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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