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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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3
  • 2024-04-23
二七政(复决)字〔2024〕139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通知书,于4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无法胜任这份工作,被申请人在装睡,永远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3月19号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app投诉郑州市二七区**纸杯厂非法生产使用已过期的GB/T27590-2011 执行标准一次性纸杯,3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app回复该企业已被整改并召回其产品。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之规定,告知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属于程序违法。二、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向我(消费者)召回过涉案产品,我也未曾收到过涉案产品召回通知,无法认定涉事经营者履行了召回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召回到位;三、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给我的产品给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包括不但限于经济、人身、精神等方面的危害;四、被投诉举报人未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已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综合上述情况及被申请人的回复,由此可见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并未责令其退回费用并补偿,亦没收其违法所得。故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以上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便草草结案了事,不排除其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其行为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回复无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在互相踢皮球,在装睡,请求法治机关纠正执法机关的错误,作出正义的复议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一次性纸杯,纸杯采用执行标准GB/T27590-2011,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其执行标准早已废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诉求为依法赔偿依法查处依法奖励等接投诉后,我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电话告知投诉人我局已受理,经调查:被投诉主体在2023年7月4日检查时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在现场写出承诺书,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53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主体不予立案,同时被投诉商家不同意调解赔偿。被投诉的生产厂家出具有不予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答复投诉人。1、投诉人提出的未告知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我局已在答复内容中明确告知不予立案,不存在程序违法。2、厂家已在2023年7月4日发出召回通告。3、被投诉主体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只是新老标准变更。您没有提供被投诉产品给您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的证据。4、2023年7月11日,被投诉主体已改正到位,后续产品全部采用新执行标准(GB/T27590-2022)。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程序并不违法。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因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处理,并已经进行了召回。故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不需要在进行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处理。其次,召回产品是针对市场上流通的其销售出的商品,而非针对其个人,其不能因个人未收到召回公告而否认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过召回。

第三,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对其造成了损害。

第四,被投诉举报人已经进行了召回,对危害后果进行了纠正,而申请人仅凭主观臆断认为其未消除违法行为,显然缺乏事实基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仅凭主观臆断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贵办驳回其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郑州市二七区**纸杯厂生产、销售一次性纸杯,纸杯采用执行标准GB/T27590-2011,其执行标准已废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赔偿、依法查处、依法奖励、赔偿损失、退赔费用等。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后调查核实到被投诉主体在2023年7月4日检查时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在现场写出承诺书。且本案被投诉商家不同意调解赔偿并出具不予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主体不予立案,并将该投诉处理结果于2024年3月21日在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被投诉企业营业执照、不同意调解书、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厂检记录、召回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本案中,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投诉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主体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经补正的材料中,申请人仍未提交涉案产品相关购买信息以及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义务,该程序性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23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