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3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在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店铺(*酒类专营店)购买了2瓶飞天53%vo1500ml贵州茅台酒 国际版,后认为该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邮件号:XA25899235314)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该信件于2024年3月12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现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综上,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因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贵办进行行政复议,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申请人曾就相同事项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对该事项已经进行过回复申请人曾因相同事项在2024年2月分别向被申请人处和二七区公安分局进行过投诉举报,二七公安分局将该案件线索转至被申请人处调查处理。对比申请人2024年2月向被申请人和二七公安分局投诉举报材料和本次复议中涉及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发现投诉举报书内容完全一致,所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完全一致。因此,可以判定申请人为重复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曾经于2024年2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短信告知,告知了其相关情况。因此,申请人在明知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仍然进行投诉举报,其行为显然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所为。
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对申请人的行为
并不支持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而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多次投诉举报,并且在已经知悉相关处理的情况下,仍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投诉举报,显然并非一般消费者。
三、申请人在复议时提交的投诉举报书与其向被申请人提
交的投诉举报书内容并不一致。申请人在复议时提交的投诉举报书与被申请人收到的投诉举报书内容不一致。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经知晓了处理结果的情况下,重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经告知了其相关处理情况,故请求贵办驳回其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其于2024年1月28日在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店铺(*酒类专营店)购买的2瓶飞天53%vo1500ml贵州茅台酒国际版为假酒,要求对投诉举报退一赔十,查处并奖励。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曾就相同事项在2024年2月进行过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月26日向申请人短信告知了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2月份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相关材料、申请人向二七分局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3月份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短信告知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收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本案中,申请人就相同事项向被申请人重复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相关处理情况,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3月11日的投诉是否受理予以明确告知,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是否受理予以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