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被申请人超期未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商家,限期做出具体行政答复,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3、请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
受害人于2024年3月8日在**医药众人堂大药房购买药品冬虫夏草,产品本身及包装无生产日期,有效期,国药准字、药品批号,后经医生朋友口中得知该药品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认为属于假药。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药品属于严重不符合我国国家《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已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经核查,挂号信函XA49091059541于2024.3.12被签收,至今申请人未收到关于举报事项的答复,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在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街*号院的**医药众人堂大药房购买的冬虫夏草,后经医生朋友口中得知该药品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故为假药一事,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现场调查,现案件正在调查中,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分别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和电话告知投诉已受理和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举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于2024年4月7日对举报事项延期。
我局接到投诉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内容为申请人在3月8日在**医药众人堂大药房购买的冬虫夏草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3月14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内容,3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于2024年3月26日分别通过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和电话与申请人联系和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了延期,针对举报事项目前仍在办案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核查照片、通话记录、涉案商家相关证据材料、延长立案审批表、投诉平台回复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3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4年4月7日对举报事项延期,举报事项至申请人提起该行政复议申请时仍在办案期限内。但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履行了告知义务,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