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赛乡*。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街道办事处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 职务: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侯依复(2024)第001号,于2024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13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侯依复(2024)第00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郑州市侯寨乡八卦庙社区(八卦庙村)第二村民组老年安置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总额和支付明细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郑州市候寨乡八卦庙社区(八卦庙村)第二村民组的村民,为了了解第二村民组老年安置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的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原位于郑州市侯寨乡八卦庙社区(八卦庙村)第二村民组老年安置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总额和支付明细的政府信息。
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侯依复(2024)第001号,以“目前该笔款项尚未兑付,我单位没有相关费用支付明细”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项目早就实施完毕,相关补偿费用应该已经兑付,被申请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恳请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查明事实,依法公开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了答复。
2024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答复人电子邮箱发送了《二七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不明确,经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重新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二七区侯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人于当日收到,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侯依复[2024]第001号)并将该答复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给了申请人***。答复人已经履行了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依法作出了处理。
二、答复人作出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答复人依法作出的回复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原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社区(八卦庙村)第二村民组老年安置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总额和支付明细。”答复人收到申请后,到业务部门新城办和财务管理部门查阅资料,没有查到该老年安置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明细等情况。经向八卦庙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该笔补助费用目前尚未进行兑付。对于所有没有兑付的项目,答复人不保存兑付明细等资料信息,无法向申请人进行提供,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综上,答复人经检索没有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区政府查明事实,公正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原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社区(八卦庙村)第二村民组老年安置房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费用的总额和支付明细”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申请,经被申请人核实,该笔补助费用目前尚未进行兑付,对于所有没有兑付的项目,答复人不保存兑付明细等资料信息,无法向申请人进行提供,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对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检索查询,该笔补助费用目前尚未进行兑付,无法向申请人进行提供,属于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范畴。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但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侯依复[2024]第001号)中看出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条款,故仅在此予以指出瑕疵,望被申请人在今后注意完善工作流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