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08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4-05-10
  • 2024-05-10
二七政(复决)字〔2024〕184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对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二七市场监管(2024)第12040号不予立案告知书,并再次立案调查处理。2、监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重新立案调查审理3、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消费权益,对商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4、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本人2024年2月21日在拼多多“小*头食品官方旗舰店”店铺购买了(【新鲜日期】奶酪棒芝士营养健康零食乳制品儿童芝士棒批发价高钙每支20克一袋一个口味,1袋5支【口味随机发】)一袋。(生产商是郑州*可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商”)该商品配料表为:水、干酪、白砂糖、奶油、脱脂乳粉、浓缩牛奶蛋白、低聚果糖(添加1%)、乳酸、磷酸三钙、明胶、单,双甘油 脂肪酸酯、果胶、六偏磷酸钠、磷酸氢二钠、牛确酸、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食品用香精。标签营养成分表里面牛确酸为(40毫克)。说明该产品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牛璜酸)并且平台店铺宣传和商品包装袋也标明添加了(牛礦酸),该产品标准号为《GB25192》,产品干酪添加量(大于15%)根据《GB25192》第2条术语和定义。产品为干酪制品《产品包装有标明》。按照《GB 25192》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中再制干酪的规定。该产品为干酪制品,根据《GB/14880-2012》附件4,铁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添加范围有(干酪制品和再制干酪“仅限再制干酪”)和附件4调整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A(添加范围只有“再制干酪”,对比《维生素A添加范围只有“再制干酪”。而铁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添加范围有“在制干酪和干酪”最后特别用括号标明“仅限再制干酪”》说明只限再制干酪能添加“牛硝酸”产品为干酪制品不能添加牛礦酸。该“生产商”产品超范围添加了“牛确酸”,所以属于超范围添加了“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该“生产商”违反了26条,34条,和《GB14880》。根据《食品安全法124条》应给以相应处罚。申请人(本人)在网店给宝宝购买食用到该“生产商”生产的超范围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安全标准完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申请人该有的消费合法权益。于是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书,2,交易记录,快递面单,3,产品涉案图片,4,开箱视频等.但是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以经查,举报内容不属实。通过信件告知本人不予立案受理。被申请人称:经查,举报内容不属实,不予立案。其仅凭口头和书面表达,没有事实相关证明和相关依据,难以令人信服。(被申请人是否有履行职责前往生产制作现场调查,还是存在懒政,或者包庇等的行为?)。该“生产商”生产的这款产品(奶酪棒芝士)是奶酪制品,添加了牛礦酸)属于超范围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这一违法事实清楚请明确,投诉举报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其中一:未与申请人联系取证。二:是否有履行职责,前往生产制作现场调查。然后也没有相关依据证明,仅凭书面回复:经查,举报内容不属实而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存在严重的不作为懒政行为,并且没有履行了本应的法定职责,甚至存在严重的包庇行为。这样的执法方式实在令广大人民群众担忧,被申请人部门作为消费者最后一道防线,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该主动积极地去处理和防患,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保护消费者该有的合法权益。 希望贵部门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及时纠正并再次严格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机关依法,公正作出复议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4年03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投诉、举报郑州*可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棒”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我局接到投诉后进行核查,我局于2024年03月19日12时03分将投诉受理情况短信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我局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内容不属实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事实相关证据和相关依据,遂提起行政复议。

一、本案事实与处理情况

申请人2024年03月06日向我局书面邮寄投诉举报书(挂号信单号:XA05870188542),2024年03月11日该信件到件,我局于2024年03月11日签收,反映人称郑州*可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棒”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我局于2024年03月19日12时03分将投诉受理情况短信告知了申请人。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产品执行标准为GB25192-2022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3.5.2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中再制干酪的规定,即依照GB25192-2022所生产的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添加剂添加均执行GB14880中再制干酪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GB25192-2010(实施日期2010-12-01于2022年12月30日废止)中规定:以干酪(比例大于15%)为主要原料,加入乳化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经加热、搅拌、乳化等工艺制成的产品称为再制干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附件四:铁等8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中规定牛黄酸允许在再制干酪中使用,使用量为0.3-0.5g/kg。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6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类别编号0503其他乳制品中包含品种名细有1.炼乳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7.特色乳制品8.浓缩乳。以上各类国家标准中均末对再制干酪进行分类,2023年8月该公司取得类别编号为0503其他乳制品中再制干酪的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干酪制品的产品(再制干酪)中牛黄酸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2)1705号)关于生产许可分类,新标准按照原料干酪的比例,将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GB 25192-2010)规定的再制干酪类产品划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新标准对仅添加15%~50%干酪的产品明确为干酪制品,对添加50%以上干酪的产品明确为再制干酪。根据新标准有关要求,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食品类别“乳制品”下的品种明细“再制干酪”调整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施,新标准实施后该公司及时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登记为0503其他乳制品:1.干酪;2.再制干酪(再制干酪、干酪制品)。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现行有效,该标准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未将再制干酪产品划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其次,《GB 2519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标准中3.1规定了再制干酪的定义“以干酪(比例大于15%)为主要原料,加入乳化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经加热、搅拌、乳化等工艺制成的产品”,该标准于2022年12月30日被《GB 251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标准代替,该标准2.2规定“以干酪(比例15%~50%)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从定义来看,新标准中的干酪制品包含在GB14880-2012中所定义的再制干酪中。综上所述,该公司生产的干酪制品中使用牛黄酸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并不存在,因此建议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郑州*可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棒”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举报产品执行标准为GB25192-2022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3.5.2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中再制干酪的规定,即依照GB25192-2022所生产的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添加剂添加均执行GB14880中再制干酪的规定。2023年8月郑州妙可奶业有限公司取得类别编号为0503其他乳制品中再制干酪的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干酪制品的产品(再制干酪)中牛黄酸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经查,举报内容不属实,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涉案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再制干酪(GB25192-2010)(GB251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卫生部公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销售者存在违法情形,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该回复的内容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未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系要求市场监督机关履行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责,并未侵犯到其个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10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