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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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0
  • 2024-05-10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217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结果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义务,该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