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22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4-05-14
  • 2024-05-14
二七政(复决)字〔2024〕164号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为邮政挂号信,挂号信单号为:XA34561243*50,被申请人于11月10日签收。 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024年3月18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4)52号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2024年3月27日收到金水源市场监管所短信:【金水源市场监管所】***,你投诉的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因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将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告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另,本案依法申请组织听证审理,并请求法制机关在收到复议答辩当日通知申请人查阅答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4〕52号)后,立即按照该复议决定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

经再次核实,发现涉案单位未在实际地址经营,被申请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双方已无调解的可能性。故,2024年3月27日以短信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你投诉的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因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本次复议系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告知其投诉不予受理所引起。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被投诉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与之无法取得联系,调解已无现实可能性,故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

其次,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没有因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行为遭受任何影响。第一,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行为并没有影响到申请人合法权益,双方民事争议的处理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多种形式行使。被申请人之所以不予受理,是由于无法联系到被投诉人,无法组织双方的调解所导致,已经没有通过被申请人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可能性。第二,申请人多次提起行政复议,仅就本案而言,其已经提起了两次行政复议。由此可见,其对复议诉讼的期限是明知的。并且被申请人在2024年3月27日告知后,其立即提起了行政复议,并没有因复议诉讼超期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的结果出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合法权益并未收到任何影响,故请求贵办,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4〕52号)》,决定书内容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笔录记载:未发现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地址经营。经被申请人查询,涉案公司已于2023年11月1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4〕52号)》、《现场笔录》、 短信发送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可以认定是请求被申请人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纠纷又属于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无法与被投诉公司取得联系,无法进行调解,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14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