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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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5
  • 2024-04-25
二七政(复决)字〔2024〕170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身份证号,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4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做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要求了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公开项目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明确了罚没项应当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

最高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14 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其不但实体违法,并且信息公开时效上程序违法(未在20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开作答复和延长答复进行告知)。请严格进行全面审查,保障申请人救济权利。

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法定范围也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法定范围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需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属于《条例》和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加工这是现有的信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所以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或部分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确认违法。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利害关系人,同时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告知人,了解办理本人案件的执法人员信息以及执法证编号,合情合理合法,被申请人认定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是错误的,该项目仅仅针对行政行为告知人与举报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开。再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人员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并且执法过程以全程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监督为原则,如不公开则会导致申请人丧失知情监督参与权,不利于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被申请人利用执法优势地位不予公开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无据,并且被申请人超出了法定的时效程序才邮寄出公开告知,程序上应确认违法。

2、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并且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被申请人仅仅给了告知书,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未做相应具体的指引,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被申请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背离了群众路线。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

3、被申请人遗漏了公开请求项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并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违反了法律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以上法律明确了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因此无论是效力还是内容来说,本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以上法律均明确了可以公开,所以被申请人遗漏并且全部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应确认违法。

4、被申请人未依据条例给出明确的途径和明示查阅方式。被申请人给出的网站不具体,也打不开无法查阅到申请的信息,并且未依法明确给出查阅的方式,如点击步骤以及附上图片说明查阅的方式等,遗漏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忽悠老百姓未能获得有效信息,应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你府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行政行为和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信息公开作为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后置程序请依法进行纠错,减少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官民行政矛盾,请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八十六条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回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回复,并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不存在超期回复的问题。

二、被申请人的予以公开信息内容告知合法完整申请人申请的我局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所有类型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辖区食品药品监督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财政预算、财政支出来源、政府采购等信息。本局已通过二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点击二七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查找二七区市场监管局即可查看。内容见附件。不在网站公开的信息也已在书面回复中告知,不存在告知遗漏问题。

三、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合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范围。我局已告知申请人如需要了解该举报投诉办理的有关情况,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二七区市场监管局马寨市场监管所查询。回复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二七市监依申复(2024)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本人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以方便准确书面向纪检委举报违法行为。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你单位被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处分的人员名单数量,公开你单位信访数量。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清单、方式与财政支出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七市监依申复〔2024〕04号)》,并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七市监依申复〔2024〕04号)》、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部分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被申请人仅在答复书中称“已通过二七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请自行查阅、获取”,但未告知申请人查找信息的检索路径和搜索关键词,导致申请人未能获得该部分信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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