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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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0
  • 2024-06-20
二七政(复决)字〔2024〕203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民警

                    ***   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郑公二(马)行罚决字〔2024〕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因被申请人未送达《郑公二(马)行罚決字〔2024〕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现我方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郑一拘解字〔2024〕第 031323号解除拘留决定书》(附后,见附件)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依照该《拘留决定书》载明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文号提起行政复议。

我方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且不具有适当性。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违不罚制”,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材料(含《授权委托书》《公函》《律师证》);

3、《郑一拘解字〔2024〕第031323号解除拘留决定书》。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3月8日,马寨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路与**路交叉口****俱乐部三楼包间内有人聚众赌博。

    经查,2024年3月8日17时许,**、***、**、***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路与**路交叉口**里****俱乐部一房间内利用麻将牌,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24年3月9日,我局对**、***、**、***分别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二、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之规定,“人均参赌金额在 200元以上不满400元,或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不满16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 50元以上不满100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人均参赌金额在4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当场赌资在1600元以上不满40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2024年3月9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查明2024年3月8日17时许,**、***、**、***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路与**路交叉口**里****俱乐部一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此外,申请人所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违不罚制”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属于“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涉案人员的“赌博”行为的违法情节属于“一般”,且已达到行政拘留处罚标准,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范畴。

    综上所述,答复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接报案登记表;

2、接报案回执;

3、行政立案登记表;

4、口头传唤请示记录;

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4份;

6、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4份;

7、户籍证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各5份;

8、辨认笔录4份;

9、指认照片9张;

10、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各4份;

11、收缴物品清单4份;

12、受理案件经过;

13、到案经过;

14、提取作案工具及赌资经过;

15、前科证明4份;

1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份;

17、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

18、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4份;

19、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各4份;

20、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21、人民警察证2份。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称在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里台球俱乐部内有人聚众赌博,被申请人随即前往现场调查。2024年3月8日16时03分,被申请人作出《口头传唤审批请示表》,请示内容为:建议将涉嫌赌博的**、***、***、**传唤至我单位。2024年3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记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2024年3月9日被申请人对***、**、**、***、**做《询问笔录》。2024年3月9日,被申请人组织***、**、**、**对***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被申请人对***、**、**、***分别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024年3月9日,被申请人对***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以赌博行政拘留4日。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口头传唤审批请示表》、《询问笔录》5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了书面意见,本机关予以记录在案:

一是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限制剥夺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基本权利,应依法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二是关键证据明显不具有合法性,且无法排除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导致证据链缺失,其他辅助性证据又存在重大瑕疵,因此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三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进行审核。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人均参赌金额在 200元以上不满 400元,或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不满 16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 50元以上不满100元;

处罚标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人均参赌金额在 4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当场赌资在1600元以上不满 40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100元以上不满200元;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到现场检查,认为申请人涉嫌赌博,将其传唤至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马寨派出所进行询问。在2024年3月9日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询问过程中,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得到申请人签字、按手印认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被申请人通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并且明确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明确放弃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签字、按手印认可。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根据被申请人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对现场五人的询问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其他3人是以筹码的形式进行赌博,经调查属实后认定其参赌金额为800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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