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商场1层1572销售的三无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一事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超期限未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是市委市政府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所设立的统一受理并协调、督促办理政务服务的便民举措,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本案中,申请人向12345平台反映问题,但该问题反应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且12345平台的回复内容已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渠道。而申请人未按规定进行投诉举报,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