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23日收悉。
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8日短信作出的举报回复结果。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5月18日短信告知的内容是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事项,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无一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