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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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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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27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控告事项受案并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职。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适用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纪要》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旧法第六条与现行法第十一条内容对应,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可以适用。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信件于2024年5月2日被签收,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未超出被申请人的处理期限。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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