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本案与2024年169号复议案件针对的是同一个投诉举报内容。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二七政(复决)字〔2024〕169号)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24年3月7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购买的奶酪棒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2024年3月15日、28日,被申请人曾通过办公电话与申请人联系。涉案公司提供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情况说明》一份,制作食品原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虽不同,但针对的是同一投诉举报,在前述复议决定中,复议机关已经全面审查,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