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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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07
  • 2024-06-07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26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5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未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成立冯庄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二、撤销京广路办事处冯春社区违规组建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 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依据《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派员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相关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工作仅是予以指导和监督,其行为是基于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以组织、倡导、示范、简易、咨询、监督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权力行政方式;该类行为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被申请人在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选过程中,仅处于指导与监督的地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故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范畴。另,《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筹备组自动解散的情形,现行规定并未明确赋予政府具有撤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职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