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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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4
  • 2024-06-24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268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收悉,本机关于6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通知书,于6月1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在“王轶”所开设的拼多多网店购买到的“冯氏疮疡灵”不仅是假冒产品,还属于假药。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作了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提供的联系地址二七区王立砦北街*号院*号楼*号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有任何经营行为,且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查网店左奇的经营地址为河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济源市且该产品责任单位为河南省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地址为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北海大道东段*号,鉴于上述情况,被举报方已非本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故请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管局举报。本局决定对你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被举报方已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并无不当,该结果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义务,该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