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收悉,本机关于6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通知书,于6月1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于2024年5月26日在抖音平台郑州市二七区**百货商行(个人独资)购买的长白山人参没有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厂址,保质期生产日期,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商家违法行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6月5日受理并于当日告知该投诉办结结果:被投诉方提供了其未违反的相关证据,被投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10103002024052914006569的针对投诉举报郑州市二七区**百货商行(个人独资)一事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本机关认为:
首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因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调解终止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系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作出的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其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第八条规定了相对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在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依据其在“我要投诉”入口项目下填写的内容,认定申请人仅对涉案商家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核查,涉案商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该程序性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另,经补正的材料中申请人亦未提交涉案商品对其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证明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