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河南省南阳市示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申请人***对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立案决定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通知书,于4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确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案件立即进行调查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控告举报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查处。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其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系行政行为违法,此决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还未作出立案决定,申请人未对其不予立案表示不服无需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因本案涉及行政案件事实和刑事控告,被申请人均未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违反其法定职责。故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未尽到法定职责、未积极对案件展开调查、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受案、未进行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4月9日,答复人接到***的《投诉举报信》称:2024年3月1日,其手机收到电信码号为“10687221”的商业短信,其通过网上查询得知系“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认为该公司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我局接该《投诉举报信》后,经甄别不属投诉类信件,属举报类信件,遂转往淮河路派出所。淮河路派出所接到该《投诉举报信》后,根据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信》及所附材料,联系到河南**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出示了其《营业执照》、《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出具发送给***的短信是由河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发送链条说明》。2024年4月26日,淮河路派出所民警据以上情况对***的手机1761*7887*1进行了短信告知,告知***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故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区政府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未经允许向本人发送商业信息,诉求赔偿、查处、奖励。经被申请人核实,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出具发送给***短信的《发送链条说明》。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据以上情况对***号码为1761*7887*1的手机进行了短信告知,告知***投诉举报的事项不属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材料、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送链条说明、告知短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涉案举报内容为未经申请人允许向其本人手机发送商业短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问题,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履职范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展开调查并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回复,该告知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