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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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1
  • 2024-06-11
二七政(复决)字〔2024〕222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7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 *  职务:二七分局京广路派出所民警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立案查处不作为,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毁坏申请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对实施毁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立案查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冯庄村村民,在冯庄村前庄街**号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2011年1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及其爱人***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冯庄村前庄街**号的家中睡觉,突然有几个拿着木棍的男的进到屋里,把申请人的手机抢走并把申请人等人架到外面车上,然后不知道拉到什么地方。事后几个男的把申请人等人放在路边就走了。大约3时许,当申请人回家后发现其一栋四层楼被人拆了。当日申请人向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三中队报警,公安局于2012年1月20日立案,事后案件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并被撤销。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合法土地及房屋破坏拆除,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对实施毁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相关人员对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然时至今日,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任何答复意见。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答复人反映的案件不属于政复议法受理的范围。

2024年3月21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查处申请书是致郑州市公安局京广路派出所,抄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其要求京广路派出所对我局已撤销的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2011年11月17日,***到原洁云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报警称:2011年11月17日1时许,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冯庄前庄村**号的四层楼房(**幼儿园)被人强行拆除。原洁云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立为***财物被损坏案进行侦查。经侦查:2010年10月28日***就**幼儿园拆迁补偿与郑州市二七区冯庄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达成了协议,2010年11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冯庄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向***郑州银行存折打入拆迁补偿款66万多元,2011年11月17日,郑州二七**幼儿园于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2月14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所报财物被损坏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根据程序规定,即使案件需要行政处理,也不是由***再向另一个办案单位(京广路派出所)报案,而是由原办案单位直接转行政案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且本案***所报被损毁的财物拆迁补偿款就达到66万多元,远高于行政案件故意损毁财物和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故不能转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对撤销案件不服,因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规范的范畴,可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侦查活动监督,而不应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二、被答复人以我局不履行职责提出复议错误。

被答复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是致郑州市公安局京广路派出所,抄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故答复人只是被抄送单位,并不是要求答复人对其反映的问题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故被答复人以我局未履行职责提出复议错误。三、京广路派出所对***的报案已作出解释,履行了法定职责,针对2024年3月21日被答复人***邮寄的申请查处事项与“2011.11.17***财物被损坏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于重复报案的,案件已经办结的,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2024年5月15日、5月20日京广路派出所已向***进行了解释,故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反映的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理的范围,京广路派出所对被答复人的报案已作出解释,请区政府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认为其合法土地及房屋被破坏拆除,侵犯其财产权,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查处并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3月21日收到该查处申请,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7日到原洁云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报警称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冯庄前庄村**号的四层楼房(**幼儿园)被人强行拆除,答复人于2023年2月14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所报财物被损坏案。本案***所报被损毁的财物拆迁补偿款就达到66万多元,远高于行政案件故意损毁财物和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故不能转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因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邮寄的申请查处事项与2011.11.17***财物被损坏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对于重复报案以及对刑事撤销案件不服的处理途径,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15日、5月20日向***进行了电话释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照片、邮寄单、查处申请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电话录音视频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毁坏申请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对实施毁坏行为的不法分子追究其法律责任”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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