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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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1
  • 2024-06-21
二七政(复决)字〔2024〕226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结果的答复。

(1410103002024042950429008),请求撤销不履职的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无办案调查能力,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商家,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3、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4年4月10日在郑州市二七区**百货商店(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鑫苑名城*期北院***号,经营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今麦郎一袋半金汤肥牛面,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09.21,保质期是六个月,已经构成过期。2024年4月29日,本人对该违法行为举报,2024年5月7日办案人员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本人曾于4月28日发送视频证据至 jsyscjgs@163.com,然而执法人员置违法行为事实于不顾,继续包庇违法商户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办案调查能力极其低下!被申诉人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不履其职、穷尽心思、百般刁难公民正义之举,其行为是严重不作为、渎职。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逐复议。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不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范围。但是在本案中,申请人提起举报与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申请人,故请求贵办驳回其行政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此可见;申请人的举报仅仅只是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的一种行为,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至于其反映的违法线索是否违法,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理,则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进一步判断,从而做出处理结果。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只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会也不可能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复议主体,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也没有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平台举报称其在郑州市二七区**百货商店购买到一袋今麦郎金汤肥牛面,要求对涉案商家进行处罚。

有鉴于此,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该举报进行了核实:在现场检查期间,发现该商店销售有今麦郎金汤肥牛面,生产日期为2023.12,保质期至2024.6.18,不存在过期的情况。执法人员还提取了该店进货记录,也没有发现其曾经进过涉案商品。但鉴于申请人提供了视频证据用以证明其曾在该店购买过涉案商品,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据该店负责人称:其于4月10日被人举报,称在其店内购买到过期今麦郎金汤肥牛面,向其索赔,但由于索赔过高,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同时,该店负责人称其未进过涉案批次商品,同时经调取店内监控发现,4月7日中午有可疑人员往方便面货架上放过方便面,并用手机进行拍照。故该店负责人表示其将就该事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还其清白。在复议过程中,该店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和情况说明一份,表示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鉴于此种情况,被申请人对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单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并且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现场并没有发现过期食品,如果该店仅仅只是为了销售一包过期食品,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外,涉案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故,综合上述证据和理由后,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确,法律适用适当,并且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故请求贵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在郑州市二七区**百货商店购买到一袋今麦郎金汤肥牛面涉嫌超过保质期。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提取了涉案商家进货记录,未发现其曾经进过涉案商品,涉案商家负责人称其未进过涉案批次商品,涉案商家同时提交4月7日中午有可疑人员往方便面货架上放过方便面,并用手机进行拍照的视频及报警记录。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证据材料认定举报不实,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5月7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举报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视频、现场检查笔录、商家进货清单、接处警登记表及情况说明、店内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商家存在违法情形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回复申请人,该回复的内容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未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且本案中申请人对其在郑州市二七区**百货商店购买商品过程着重录影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行为常理。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系要求市场监督机关履行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未侵犯到其个人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21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