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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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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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政(复决)字〔2024〕232号

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淮河路派出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  职务:二七分局民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淮)行罚决字(2024)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公二(淮)行罚决字(2024)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所涉案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被***于2024年3月15日中午12时10分许殴打,淮河路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处理经法医鉴定,***受伤为轻微伤(派出所告知)。淮河路派出所在处理此案件过程中,提取了当时的视频监控,找到证人证实***殴打***的事实,根据情况,对案情一直主张对***进行拘留处理,并于2024年四月28日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处理,并通知***到场。当天于下午18点40分至凌晨,在派出所办案区,对***进行处理后,因其身体原因,血压过高,未能进行拘留,告知受害人***等***身体恢复后,会继续执行处理。但是后来情况发生了巨大转变,派出所不再与***沟通,并拒接电话。于2024年5月13日通知***,此案件已处理结案告知去领取裁决决定书,裁决结果认定***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0元处理。对此结果,***严重不服,***在公共场合辱骂,殴打***,造成其轻微伤,在小区影响恶劣,在此过程中,有多次殴打行为和追击殴打行为,***要求行政复议,要求淮河路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严肃处理,保证居民在小区能够安全生活。自2023年三月27日***第一次被打至今一年多,***被***家族成员三次殴打,淮河路派出所,均没有严肃处理相关人员,造成***家族在小区横行霸道,多次骂人打人,一年多小区20多次报警,淮河路派出所均未处理,造成所在小区人心惶惶,居民人人自危。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依据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经调查,***具有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3月15日12时许在郑州市二七区焦家门小区北门***因邻里矛盾与***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将***推倒在地,并用手击打***面部。2024年3月15日***报警,同日答复人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后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并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答复人于2024年5月13日对***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2024年5月13日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答复

被答复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不认可,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所涉案件重新调查处理。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2024年3月15日12时许在郑州市二七区焦家门小区北门***因邻里矛盾与***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将***推倒在地,并用手击打***面部。***虽然对***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但系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故***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答复人对***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答复人对***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区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15日中午12时许,申请人***与***在郑州市二七区焦家门小区北门内因邻里矛盾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将***推倒在地,后在推搡过程中***用手击打致***受伤。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淮河路派出所于当日立案。因小区监控角度问题,本机关从视频中无法清晰看出***是否击打***面部,结合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可证实***在推搡过程中用手击打***面部,经法医鉴定***为左侧口腔内颊粘膜处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以殴打他人罚款伍佰元,认定违法行为为:较轻。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证人笔录、现场视频、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六十三 殴打他人(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情节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3、情节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结伙殴打他人的;(二)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以上法律法规可看出没有“造成轻微伤应属情节严重”的规定。结合本案,此次纠纷系邻里矛盾发生口角引发,从视频、证人证言可看出,申请人***与***相互辱骂,双方均有过错,被申请人综合考虑上述具体情节,对打人者***处伍佰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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