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登封市*小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 职务:科员
*** 职务:科员
申请人***不服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行政职能,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进行依法组织行政执法调查,并依法出具书面答复;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职责尽快查处郑州市**医院违法行为,处罚结果以书面告知申请人。
4、请求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
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带女儿到郑州市**医院诊疗,诊断右踝关节骨折半脱位,即在该院足踝外科办理入院行手术复位诊疗,住院号:20231741*,后发现该院足踝外科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虚假执行等欺诈式诊疗,于2024年1月25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挂号信形式邮寄投诉材料,2024年1月30日收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告知书、24年2月8日收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豫市监信【2024】0037号告知单、24年2月18日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市监信【2024】008号告知单;告知转办至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4年2月5日接到二七区大学路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告知已受理,然至今未向申请人告知查处结果,5月20日拨打12315咨询结果,告知该所申请了延期至6月5日到期。然被申请人自收到履职申请书并没有展开行政执法调查,履行其法定职责,也未向申请人告知申请延期,现已超过延期时间,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告知查处结果。作为郑州市卫生行政监管部门,被申请人目无法纪,知法犯法,不作为、不履职,企图包庇院方!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恳请上级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郑州市**医院涉嫌发布虚假宣传。2024年2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因案件涉及被投诉举报医院部门专家组人员较多,取证困难,2024年2月19日我局决定延期立案,2024年3月7日在取证调查完毕后,我局决定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认定被投诉举报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决定延期做出处理决定,2024年6月6日***因未收到案件处理决定告知,遂提起行政复议。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复议申请。
2024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郑州市**医院调查核实该投诉举报。经查:郑州市**医院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604692-641010311A3001,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8号,主要提供骨科疾病的医疗服务。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会诊流程指示牌,属于足踝外科自行制作,该会诊流程指示牌显示有“郑州市**医院河南省足踝专家会诊为了给广大罹患足踝疾病的患者提供一个高端诊疗服务平台;会诊地点:郑州市**医院门诊楼一楼专家会诊室;会诊专家:河南省顶级足踝专业权威专家及足踝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诊时间:每周四9:00--12:00预约方式:1.工作时间可到郑州市**医院门诊楼一楼东15诊室(足踝外科诊室)预约登记。2.非工作时间可到门诊楼四楼西-足踝外科医生办公室预约登记。3.电话预约:0371-67771632; 会诊方式:采用现场与网络互动方式,不能够到达现场的专家,也可通过网络发表意见,从而综合全国各地近百名足踝专业顶尖专家会诊意见。会诊注意事项:1.为便于诊治,请患者本人亲自参与。2.请携带既往检查资料。3、如为当地医师推荐,请该医师开具简单介绍信。4.来我院后根据会诊意见可能需补充相关检查。5.预约成功后,请每周四上午九点前至郑州市**医院门诊楼一楼挂号并在专家会诊室排号,逾期不候。6.为保证会诊质量,每次会诊限号10名,请广大患者谅解。”文字内容。针对上述调查情况,答复人认为: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郑州市**医院涉嫌发布虚假宣传。2024年2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因案件涉及被投诉举报医院部门专家组人员较多,取证困难,2024年2月19日我局决定延期立案,2024年3月7日在取证调查完毕后,我局决定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认定被投诉举报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决定延期做出处理决定,案件尚未结案,无法予以告知举报人。我局已于2024年6月11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SMS短信平台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调查情况。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内容为举报郑州市**医院涉嫌虚假宣传,因取证困难,被申请人于2月19日对是否立案进行延期,被申请人于3月7日在取证调查完毕后决定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因案情复杂,需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认定被举报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决定延期作出处理决定:提请延长三十日,至2024年7月4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单及举报材料、延期立案及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涉案单位资质证明、延期作出处理决定审批表、协助调查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本案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期限进行延期并无不当,故目前被申请人的办案期限尚未届满,举报尚未办结,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