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九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主动向本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