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4年3月26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因申请人超期未进行补正,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