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举报处理,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争议已化解,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主动向本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