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主动向本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