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长江路派出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争议已化解,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主动向本机关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