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三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于2024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4年6月11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因申请人超期未进行补正,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