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一支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调解,双方争议已经化解。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