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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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5
  • 2024-07-15
二七政(复决)字〔2023〕249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 *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后,未对投诉是否受理,进行依法告知,属于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 APP 在第三人郑州**食品有限公司其开设的网店内购物消费,后发生消费纠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履行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议将处理该案件的办公人员停薪停职,待本案处理完成后恢复。在此请求复议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4月7日接到“河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第21410103002024040707764726号投诉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投诉主体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投诉主体郑州**食品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华健商务大厦B座*层*号经营,我局已于2024年3月26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4年4月8日将该案件信息移交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天短信告知投诉人。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对投诉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并进行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故恳请贵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被申请人经调查,2024年3月26日,涉案公司因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手机号发送短信,告知内容为:“【德化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王先生:我局(所)于2024年4月7收到你关于郑州**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经审查该公司不在我辖区经营已将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无法组织调解投诉不予受理,特此告知。”

以上事实有《投诉信》、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网站截图、短信发送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家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与涉案商家取得联系,被申请人无法组织双方对投诉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情况,并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15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