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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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5
  • 2024-07-15
二七政(复决)字〔2024〕237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住  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工作人员

***  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办事处张魏砦村东街*号合法拥有房屋,因孙八砦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被拆迁。2024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涉村务公开申请,申请公开:

    1. 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进行改造的决议;

    2. 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

    3.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决议。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月13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信息。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2 月2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责令改正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复议,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1月12日我单位收到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并于2024年1月30日将政务公开信息邮寄至指定接收地(详见附件)。

2024年2月28日我单位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责令整改申请”后,我单位并不知情申请人***于1月12日寄送的信息同时向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对此“责令整改申请”问题,我单位于2024年3月8日向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送了《关于向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的函》督促社区尽快回复(详见附件)。经调查,申请人***向孙八砦社区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与申请人***向我单位申请的政务公开内容基本一致,我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依照规定按期回复。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进行改造的决议; 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决议。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书,启动了针对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村务公开调查督促工作。2024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尽快向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的函》,邮寄送达申请人。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未收到村务公开的相关答复。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申请书》、邮寄凭证、《关于尽快向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的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以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的形式,向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反映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未回应其村务公开申请一事,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责令改正申请书》,启动了针对孙八砦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村务公开调查督促工作,但是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仅以下发函的形式督促孙八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办理该村务公开事项,未跟进后续情况和调查核实,且已超过60日。故申请人所提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责令改正申请的处理行为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的责令改正申请依法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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