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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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8
  • 2024-06-28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313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5日收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郑州市二七区**纸杯厂生产的一次性纸杯不符合最新的印刷标准,违反了国家标准(如杯口距杯身15mm内,杯底距杯身10mm内不应印刷)要求依法立案,依法处罚,依法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您所购买的该款纸杯标注纸杯功能为包装容器类纸杯,依据GB/T27590-2022第5.1.2条注:“杯口距杯身15mm(不含15mm)内不应印刷”的要求仅适用于直接饮用类纸杯,对包装容器类纸杯不适用,该产品并未违反该标准,举报内容不实,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1410103002024052257048980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其期限内重新处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是并未规定举报人有作成或加重对被举报人处罚的请求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被举报的产品纸杯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标注为“包装容器类纸杯”,执行标准为GB/T27590-2022,未违反国家标准,申请人举报不实。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结果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已履行告知义务,该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8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